壹、問答題,共4 題,共100 分
一、試依土地法規定,說明政府為規範外國人在本國進行農牧經營之投資取得土地後,能依期限及用途使用,避免投機壟斷,定有那些規定?
答:
(一)外國人在本國進行農牧經營之投資而取得土地,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,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,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。
(二)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。逾期未出售者,得逕為標售,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;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,得併同標售。
二、甲與乙分別為A、B 兩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,茲於主管機關舉辦地籍圖重測發生界址爭議,試依
據土地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,回答下述問題:
(一)地籍圖重測之原因為何?
(二)倘甲與乙均到場但不能指界時,應如何解決?
(三)倘甲於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發現重測結果有誤(例如面積減少),其應如何為救濟?
答:
(一)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,因地籍原圖破損、滅失、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,得重新實施地籍
測量。因此,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如下: 1.地籍原圖破損。 2.地籍原圖滅失。 3.地籍原圖比例尺變
更。 4.其他重大原因。
(二)甲與乙均到場但不能指界時,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: 1.鄰地界址。 2.現使用人之
指界。 3.參照舊地籍圖。 4.地方習慣。
(三)甲於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發現重測結果有誤,得於公告期間內,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,聲
請複丈。經複丈者,不得再聲請複丈。
三、甲建設公司於民國114 年1 月委託乙不動産代銷公司銷售預售屋,同年8 月出售給購屋者丙,簽訂買賣契約之後,須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。請問由何者申報登錄資訊?申報的期限為何?又登錄之後,丙察覺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,請問依法得否先行更正不予裁罰?
答:
(一)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期限:
經營代銷業務,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,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。準此,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期限規定如下:
1.申報義務人:乙不動產代銷公司。
2.申報期限: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。
(二)申報登錄資訊錯誤應予裁罰:
申報登錄價格、交易面積資訊不實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按戶(棟)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。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,按次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對於共有土地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之條件,其中土地法之立法旨意為何?又依土地法之規定,共有土地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之程序為何?
答:
(一)土地法之立法意旨:
1 土地法採多數決,以促進土地利用,避免因少數人問題(如:意見不一、行蹤不明等),而妨礙土地利用。
2.保障多數共有人權益,避免小魚吃大魚。
(二)共有土地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之程序:
1.徵得同意:須徵得共有人人數超過一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一半,或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(人數不計)的同意。
2.書面通知:共有人為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時,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;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,應 公告之。
3.通知優先購買權人:共有土地全部出售時,不同意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,故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(含拍賣、標售等)以外之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,是否願依同一價格優先承買。特別一提的是,出售
不同意之共有人無優先承受權。
4.連帶清償:共有人,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,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。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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