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問答題(3 題,每題25 分,共計75 分)
一、何謂「司法獨立」?何謂「審判獨立」?何謂「檢察獨立」?請分別說明此三者 之意義及其相關規定。(p.12)
二、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有哪些內容?請列舉至少5 項詳細說明之。(p.39) 三、請說明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之意義,及其設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之目的為 何?(p.126、p.130)
貳、申論題(1 題,25 分。本題為開放式問題,並無絕對標準答案,請放心作答) 我國憲法法庭主要職司審查法律是否違憲,憲法法庭由15 名大法官組成,任期為8 年,依據「任期交錯制」,每4 年更換半數。自2024 年10 月底,憲法法庭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卸任後,迄今仍無補足缺額,導致僅剩八位大法官。加以立法院於2025 年1 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 條之規定(修法對照表如下),實質上已造成目前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。請您暫且摒棄政治因素的考量,試著從「本課程內容所學觀念」或以「權力分立」與「人權保障」的學理角度,客觀理性分析本次修法的妥適與否?(p.99)
| 修正後(新法) | 修正前(舊法) |
| 判決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,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。
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。作成違憲之宣告時,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。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,無法進行評議時,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,為不受理之裁定。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,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、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、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,適用之。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,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,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;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。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,不得審理案件。 |
判決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,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。 |
(以上4 題每題評閱標準:佳者20 分以上、中等13 至19 分、不佳者12 分以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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